近日,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开展“以案代训”学法用法活动,以交通肇事、非法捕捞水产品两类案件为切入点,围绕证据链构建要点、法律精准适用等展开研学,深化“学法律、研证据、促监督”。
【证据链构建要点】以交通肇事案证据链构建要点为例,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,搭建“人—车—路—事—责”证据框架。交通肇事案的核心是查明“谁在何时何地驾驶何车、因何行为造成何后果、责任与逃逸如何”。应优先收集监控视频、行车记录仪、卡口抓拍、车辆痕迹、碰撞微量物证、DNA、指纹、行驶轨迹、车辆安全性能鉴定、车速鉴定、伤情报告、现场勘验图等客观证据,避免仅依赖言词笔录。言词与客观事实矛盾时,应以客观证据为基准,并审查言词形成过程及合理性。围绕肇事人同一性、因果关系、责任与逃逸补强。 承办人应引导侦查机关重点查明:涉案车辆归属、运行轨迹、驾驶人体貌与身份同一性;碰撞痕迹与伤情、车辆损坏是否吻合;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有无刑法因果关系;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;逃逸的时间、路线、主观明知及逃避法律追究目的。对监控模糊、鉴定不足的,应补充调取原始视频、重新鉴定、寻找中立证人、调取通行与维修记录等。坚守证明标准,落实疑罪从无。 定罪须达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排除合理怀疑。若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认定肇事者,或事故责任、逃逸情节无法查清,应依法作存疑不起诉,避免“带病起诉”。
【附加刑精准适用】 以捕捞水产品案的附加刑适用为例, 准确识别法定刑配置,防止“并科无据”。刑法第340条以“或者”连接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与罚金,属于选择性刑种配置,罚金在此处是独立可选刑种,而非当然附加适用。只有分则条文明确使用“并处”“单处或者并处”罚金时,才能与主刑并科。在关于捕捞水产品案判例中,存在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,实质是将“或者罚金”误读为可并处罚金,导致附加刑适用缺乏法律依据。判断能否并科,不能凭经验或类案习惯,必须回到条文本身,逐字比对“并处”“单处”“选处”的表述差异。严格审查罚金数额裁量,防止“罚不当罪”。 刑法第52条明确“判处罚金,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”。具体应综合考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量、种类、价值、获利情况、作案次数、是否在禁渔区禁渔期、使用工具方法的破坏性、对水产资源造成的实际损害,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、退赃退赔、生态修复等情节。不能因判处主刑便当然并处罚金,也不能使罚金数额畸轻畸重。若依法单处罚金,更应确保罚金数额与犯罪情节相当,避免“以罚代刑”或“罚不当罪”。